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八德房屋有限公司
永定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 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洪卉芝
被
上訴人 嘉禾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
5 月16日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壢簡字第1370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所明定。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
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
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復有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細則第9 條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
非
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惟民國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
經司法院103 年6 月6 日院台廳行三字第1030015766號令發
布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9條已規定
:「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
裁判不服而上訴或
抗告者,
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該次修正立法理由並明揭:
「目前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
專屬管
轄,倘由普通法院管轄,亦係由各地方法院之智慧財產專股
受理,為統一
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
產法院受理,惟現行條文第2 項,對於普通法院所為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裁判之上訴或抗告管轄法院,未
臻明確,
爰酌
修第2 項之文字,以杜爭議」,準此,
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第1 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
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可知
關於智慧財產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然該事件之第二審上訴或抗告,在103 年6 月6 日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法後,應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
該案件由專業法院審理之立法意旨。
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惡意利用上訴人
員工黃柏宇等人離職時所攜出屬上訴人營業秘密之物件資訊
及客戶資料,作為銷售不動產使用,
攀附上訴人加盟公司之
品牌,從事不公平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依
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及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經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核本件確屬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所
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揆諸前揭規定,其
上訴程序自應由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智
慧財產第二審法院。
三、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