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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 訴訟代理人 吳世民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 載,均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民 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因屬顯然錯誤,裁定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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