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克
訴訟代理人 吳世民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
載,均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民
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因屬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