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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大鉞 相 對 人 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銘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6年 度勞訴字第9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勞訴字第九二號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民國一○七年一月八 日、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民國 一○七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正針對鈞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號 案件上訴中,為確認該案於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筆錄 ,其內容之正確性,聲請許可就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如主文所示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號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 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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