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大鉞
相 對 人 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芳銘
上列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106年
度
勞訴字第9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勞訴字第九二號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民國一○七年一月八
日、民國一○七年三月五日、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民國
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
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現正針對
鈞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號
案件
上訴中,為確認該案於如主文所示之言詞辯論期日筆錄
,其內容之正確性,
爰聲請許可就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如主文所示庭期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92號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
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