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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湶瞬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 相 對 人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相 對 人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 3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國一○七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事件民國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因相對人2 人表示有誤,業經本 院於107 年8 月24日勘驗,然勘驗前後之筆錄有所差異,且 聲請人未於勘驗當日到場,為兼顧當事人利益及司法資源, 聲請複製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以利聲請人先行 核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 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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