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陳湶瞬
代 理 人 廖本揚
律師
相 對 人 國盛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相 對 人 博塘通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列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106 年度重訴字第
3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九號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民國一○七年二月一日
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
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本文、第90條之4 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事件民國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因相對人2 人表示有誤,業經本
院於107 年8 月24日
勘驗,然勘驗前後之筆錄有所差異,且
聲請人未於勘驗當日到場,為兼顧當事人利益及司法資源,
爰聲請複製107 年2 月1 日言詞辯論筆錄,以利聲請人先行
核對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9 號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所
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