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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和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34,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又原告之起訴狀 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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