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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泓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瀚 被   告 黃維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圖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為房屋及三個車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20 萬元(房屋買賣 價金730 萬元,加三個車位每個130 萬元合計車位共39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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