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泓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瀚
被 告 黃維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圖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標的為房屋及三個車位,
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120 萬元(房屋買賣
價金730 萬元,加三個車位每個130 萬元合計車位共39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