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周春茂
訴訟
代理人 柯劭
臻 律師
被 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47,72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8
8,542 元,依
前揭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11,341元(計算式:22,681÷2 =11,341,小點以下四
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總計為19,854元(計算
式:31,195-11,341=19,85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