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周春茂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   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47,72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8 8,542 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 分之一即11,341元(計算式:22,681÷2 =11,341,小點以下四 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總計為19,854元(計算 式:31,195-11,341=19,85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