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李詩淵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
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
屬財產權之性質,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請①確認原告與被告絕色旅館
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②確認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
限公司兼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③請求確認解除告李詩鈴之絕色
旅館有限公司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前開第二、三項聲明均係基
於原告主張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之
法律地位而為請求,該二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為同一,揆之
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前開第一、二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合併計算。
惟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倘獲勝訴判
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計為
330 萬元(計算式:0000000 ×2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