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原   告 李詩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 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 屬財產權之性質,並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本件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請①確認原告與被告絕色旅館 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存在。②確認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 限公司兼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③請求確認解除告李詩鈴之絕色 旅館有限公司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前開第二、三項聲明均係基 於原告主張被告李詩鈴、絕色旅館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之法律地位而為請求,該二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為同一,揆之 前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前開第一、二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合併計算。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倘獲勝訴判 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計為 330 萬元(計算式:0000000 ×2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