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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0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河沐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包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被   告 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4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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