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河沐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包文成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被 告 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0,47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