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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賴男陽       中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男陽 被   告 悅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不得將包括但不限於高爾夫球之 物品拋擲至原告賴南陽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 0000 地 號土地。(二)被告應修繕原告中華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 華公司)所有之桃園市○○區○○段○○○ ○○ ○號(門牌號碼: 桃園市○○區○○里○○鄰○○路○○○ 號)建物外牆及屋頂至無凹 陷之狀態。(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中華公司新臺幣(下同)120 萬8,110 元法定遲延利息。經核原告所為之第1 項聲明,係禁 止被告為一定行為,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客觀上難以核定其價 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10分之1 定之,即核定該訴訟標 的價額為165 萬元,而第2 項聲明請求被告修復建物部分,依原 告所陳報之報價單,修復費用為73萬4,250 元,是核定此項訴訟 標的價額為73萬4,250 元,另第3 項聲明請求被告為金錢給付部 分,則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5 9 萬2,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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