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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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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受任事務結算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竹翔通運有限公司       竹盛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彭明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告 盧廷景       中南海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 被   告 南方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廷景等間請求返還受任事務結算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9,562,034元(合計各項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錢及原告請求 返還或交付之車輛價額總額36,88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4,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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