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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能 原   告 邱忠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游鳳珠       黃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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