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群能
原 告 邱忠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
吳家輝律師
被 告 游鳳珠
黃若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2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