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原告就被告所管理之茂榮大
廈(樓)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有使用權及通行權存在。(二
)被告應將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解碼,開放容忍原告通行往
地下二層,不得藉故拖延及鎖碼,經核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係為排
除侵害,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