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一)確認原告就被告所管理之茂榮大 廈(樓)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有使用權及通行權存在。(二 )被告應將通往地下二層之公共電梯解碼,開放容忍原告通行往 地下二層,不得藉故拖延及鎖碼,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排 除侵害,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