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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陳萬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 萬6,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75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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