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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權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興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蓁 原   告 有利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琴 被   告 郭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源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後所附土地所有權 狀影本下方註記文字之記載,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移轉之如附表所 示土地所有權,各為36.87 坪(約121.88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 位以下四捨五入)、46.68 坪(約154.31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 位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291,416 元(計算式:( 121.88+154.31)×26400 元/ 平方 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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