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三輪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達青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8 萬7,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691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