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酒廠
法定
代理人 張正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鉅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萬8,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