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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酒廠 法定代理人 張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鉅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1萬8,5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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