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煒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7,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0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