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基丞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977,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