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洪熙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4,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
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