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恆新彩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桂英
被 告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8,8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