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之 物品,其價額合計約為為新臺幣(下同)1711,137元(計算式: 140 萬元+ 10,400×29.91(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兌換新臺幣匯率) = 1711,137)。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0萬元,是綜上 本件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911,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