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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鄭德治即治華工程行 被   告 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 萬8,93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8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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