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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鄒菀育 被   告 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其中屬 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為特休假新臺幣(下同)740 元、加 班費148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 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 之請求金額資遣費45,809元,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 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 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977 元。再原告請求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 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合計原告共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為3,9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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