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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楊子儀       楊雅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宗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2,257 元、144,183 元,其中屬於工資 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53,687元、46,500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 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 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二 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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