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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原   告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姜太公信仰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4 萬6,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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