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仁
原 告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
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姜太公信仰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24 萬6,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