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璨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輝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