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璨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朝輝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徐立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