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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古惠霞        林建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段莅容 被   告  張欣昌        黃顯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段莅容、張欣昌、黃顯淑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 萬6,5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段莅 容、張欣昌、黃顯淑應自民國107 年6 月起至出售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街○○號13樓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1,82 4 元。(三)被告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段莅容連帶 給付原告前二項金額。(四)前三項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 其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經核其聲明第1 項、第3 項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6,562元,另聲明第2、3項屬因定期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因上開房屋何時可售出,尚屬未知,推定其 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法文應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65 萬7,600 元,二者合計為833 萬4,162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3 萬4,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5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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