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古惠霞
林建輝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
被 告 東方創新
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段莅容
被 告 張欣昌
黃顯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段莅容、張欣昌、黃顯淑應
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 萬6,56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段莅
容、張欣昌、黃顯淑應自民國107 年6 月起至出售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街○○號13樓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1,82
4 元。(三)被告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段莅容連帶
給付原告前二項金額。(四)前三項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
其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經核其聲明第1 項、第3 項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6,562元,另聲明第2、3項屬因定期給付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
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因
上開房屋何時可售出,尚屬未知,
推定其
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法文應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665 萬7,600 元,二者合計為833 萬4,162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3 萬4,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5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