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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被告錫福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9,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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