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家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6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