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凌旭彬
訴訟
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4萬1,04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
惟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
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工資合
計為87萬7,159 元,扣除
上開暫免徵收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26 元【計算式:(10,350×877,159/ 941,040)
÷2 =4,824 (給付工資部分暫免收1/2 之裁判費,元以下四捨
五入),10,350-4,824 =5,52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