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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凌旭彬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4萬1,04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50 元。惟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 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工資合 計為87萬7,159 元,扣除上開暫免徵收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5,526 元【計算式:(10,350×877,159/ 941,040) ÷2 =4,824 (給付工資部分暫免收1/2 之裁判費,元以下四捨 五入),10,350-4,824 =5,526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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