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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精萌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被   告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華 被   告 祥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增祥 被   告 林桂蘭即萬年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9 萬96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萬9,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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