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勵心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費治疆
被 告 蘇健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主張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及信用權為由,訴請被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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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之商號標示地點及聯絡電話等資訊,依其所述,此係基
於名譽權、信用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