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秉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筑鈞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溫明基即岩前工程行間請求返還代墊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7,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
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