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童添成
被 告 憲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憲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