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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收取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劉亭宜 被   告 大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正即李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5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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