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新瑞豐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威利
被 告 羅仕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
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
本件據以請求之
訴訟標的,
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
起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
惟未具體表明原告
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
」,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算
1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