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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新瑞豐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利 被   告 羅仕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 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 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未具體表明原告 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 」,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 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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