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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新瑞豐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利 被   告 羅仕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仕亞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 確且於執行」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該款所稱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 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 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 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 、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107 年10月8 日之民事準備書狀所記載之「訴之 聲明」為:「被告羅仕亞應即刻履行與原告間106 年11月13 日P038314 號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所定各項義務(詳附 件一契約書第五條所定委託人義務)」等文字,上開聲明 並具體明確,日後無從據以強制執行,故再命補正之。 原告補正之「訴之聲明」應將原告主張被告應履行而未履行 之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五條逐項 逐款內容,均「單獨各別」一一列為「單獨各項」之聲明。 三、請於本次補正時慎重斟酌:系爭契約書第五條之每一條款, 於本件,是否均已符合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之要件,而 得作為本件「訴之聲明」內容? 1.本件似非由「簽約代理人」代理簽定系爭契約書,則本件 原告有無主張契約書第五條第二款內容作為本件訴之聲明 之必要? 2.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一款繳納稅費予原 告,應敘明具體明確之稅費名稱、稅費金額、何時繳納( 具體時間)。 3.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三款主張權利,應敘明原 告依該條款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原告係請求 被告提出「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或金錢損害賠償?原告請 求給付之內容須具體明確)。 4.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主張權利,應敘明原 告是否已解除契約?原告如未解除契約,依該條款原告請 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請求給付之內容須具體明 確)等。 5.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五款主張權利,應敘明原 告依該條款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原告請求給 付之內容須具體明確)。 6.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書第五條第六款主張權利,應敘明原 告依該條款請求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原告請求被 告配合簽認之文件名稱、內容均須具體明確)。 四、請具狀敘明如本件原告仲介成功,原告可獲得之仲介報酬具 體金額為何?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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