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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先後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 之,有互相競合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9,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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