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欲請求被告   給付金錢,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金額為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本件之「訴   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   、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