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登科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應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不補
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未於
起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之(如原告欲請求被告
給付金錢,請具體陳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金額為若干?)。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
本件之「
訴
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種
法律關係
、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