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登科
被 告 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1,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