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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被   告 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1,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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