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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簡榮輝 被   告 台灣億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海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預告工資、福利金新臺幣( 下同)1 萬120 元,並開立自願離職證書予原告。經核其給付 金錢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1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另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合計 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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