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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朱芳明       王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37,800 元(計算式:36756 ×5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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