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朱芳明
王文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37,800 元(計算式:36756 ×50),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