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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 192,370.4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 為新台幣)則為5,681,083 元(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 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532=5,681,083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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