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世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元
192,370.4 元,折合新臺幣(以下金額若未特別標示幣別,即同
為新台幣)則為5,681,083 元(美元×台灣銀行牌告於本件起訴
日之美元兌換新台幣美元現金賣出匯率29.532=5,681,083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
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