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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美宏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賢 被   告 珈昇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聚鑫聯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1,56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 規定扣除原告前因同一事件向本院中壢簡易庭聲請調解(於民國 107 年8 月20日調解不成立)時繳納之調解費2,000 元,應再繳 納裁判費36,818元(計算式:38,818-2,000 =36,818)。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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