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美宏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紀賢
被 告 珈昇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聚鑫聯精密工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1,56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
規定扣除原告前因
同一事件向本院中壢簡易庭
聲請調解(於民國
107 年8 月20日調解不成立)時繳納之調解費2,000 元,應再繳
納裁判費36,818元(計算式:38,818-2,000 =36,818)。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