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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鈺璽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芃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黃正園       湯其瑋律師即陳萬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1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本筆土地原告│ │      │公告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公告│ │      │     │        │現值    │ ├──────┼─────┼────────┼──────┤ │750地號土地 │48,400元 │1,561.99 ×6/189│ 2,400,01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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