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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禾源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樹 被   告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489,7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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