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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謝佳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波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 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 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 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 額,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36,146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 開二項聲明之標的均係以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於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明 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計算基礎。職此,原告為 00年0 月0 日生,自106 年7 月13日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即135 年2 月2 日)止,其尚可工作28年6 個月又19日,依原告主張其每日 薪資2,000 元,若以每月工作22日計算,原告請求確認兩造 間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80,000 元(計 算式:44,000×12×10=5,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3,272元。 三、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6,636元 ,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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