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錫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約靜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
被 告 尚賀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賀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