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振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罰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31,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352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
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